一、关于“5.12”大地震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发放的有关规定
(一)政策依据
川民电〔2008〕54号。
(二)适用对象
“5.12”地震遇难人员的直系亲属。
(三)发放标准
按已经确认属于“5.12”地震遇难人员的人数计算,每遇难一人5000元。
(四)发放办法
1、领取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须具“5.12”地震遇难者死亡证明书、家属关系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领取人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3、登记、造册、发放。
二、关于对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的有关规定
(一)政策依据
民发〔2008〕66号、川民电〔2008〕58号。
(二)适用对象
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
(三)救助标准和期限
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为三个月。
(四)发放办法
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登记审核,建立基础台帐,并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发放《灾民救助卡》,受灾困难群众凭卡在乡镇领取救助钱粮,并签字盖章。
三、关于鼓励受灾农村居民自建过渡安置房的有关规定
(一)政策依据
川指〔2008〕104号。
(二)补助办法
为鼓励农村受灾居民自建过渡安置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对自建过渡安置房的受灾农村居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每户2000元现金补助。其发放办法参照对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的发放办法执行。
四、关于对唐家山堰塞湖三分之一溃坝淹没区疏散撤离群众实施临时生活补助的有关规定
(一)政策依据
绵指〔2008〕96号、绵指〔2008〕120号、绵市民发〔2008〕19号。
(二)适用对象
唐家山堰塞湖三分之一溃坝淹没区的疏散撤离群众。
(三)补助标准和期限
1、唐家山堰塞湖三分之一溃坝淹没区的疏散撤离群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斤粮、10元钱补助金。已享受因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补助期限从疏散撤离命令下达之日到唐家山堰塞湖三分之一溃堤险情解除为止。
2、唐家山堰塞湖三分之一溃坝淹没区除国家公职人员外的疏散撤离群众到全溃坝淹没区以外投亲靠友的,除继续享受每人每天1斤粮、10元钱补助金的补助政策外,从投亲靠友当天开始到返回原居住地期间(超过险情排除之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再发给每人每天10元钱的补助。
(四)发放办法
1、唐家山堰塞湖三分之一溃坝淹没区疏散撤离群众的补助钱粮发放办法:由村(居)委会实行实名登记,并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示批准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发放到人。
2、唐家山堰塞湖三分之一溃坝淹没区除国家公职人员外的疏散撤离群众到全溃坝淹没区以外投亲靠友的临时补助钱粮的发放办法:由村(居)委会实行实名登记,当事人返回后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示、批准,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发放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