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一)认定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保障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低限标准进行调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当地的标准执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2.照料护理标准。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120元;对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80元;对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50元。
(三)申请材料: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四)办理程序: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纳入救助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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