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条关于地名备案和公告的有关规定,“璟上江澜澜庭”地名经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并报我局备案,现予以公告。
凡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情形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使用公告中的标准地名。
绵阳市民政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