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背景
2025年7月2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其中:城乡低保标准低限分别为826元/月、620元/月,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分别为1074元/月、806元/月,新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经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联合发布,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据此调整2025年当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二、政策依据
(一)《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5〕32号)
(二)《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25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5〕89号)
三、主要内容
城市低保标准从现行的824元/月提高到869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现行的623元/月提高到668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现行的1072元/月提高到113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现行的810元/月提高到869元/月。
四、执行时间
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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