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相关部门,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程序,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推动调整社会组织结构布局,提升登记管理服务效能,根据2026年3月12日国务院修订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民政部关于“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有关要求、省民政厅《关于优化全省性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程序的通知》(川民规〔2026〕1号)精神及我市工作实际,现就优化全市性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全市性社会组织按法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对应简易注销程序:
1.因无法取得联系的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数量较多,导致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无法召开、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
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参加年检,不存在本通知明确的不适用简易注销情形的。
3.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债权债务清晰且易于处置的。
4.存在分立、合并情形,相应的权利、义务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法人依法承担的。
5.被给予吊销登记证书(原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
(二)全市性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军事、政治、法律等重点领域的社会组织。
2.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含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3.经前置许可(如医院、学校)审批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4.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存在未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
5.涉及国有资产的,其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未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6.正在被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立案调查,或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执行行政处罚的。
7.涉及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未结案的,或存在未处理完毕的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及内部重大矛盾的。
8.人民法院已依法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
9.行业协会商会存在《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会员或机构规模过小、业务领域划分过细、功能作用较弱、业务交叉重叠需合并,或任务已完成、行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严重扰乱秩序需终止,且未按要求完成合并或终止相关程序的。
10.其他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研判,不适宜简易注销,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采用简易注销的情形。
二、简化举措
(一)简化决策程序
1.社会组织因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导致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的,可通过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替代会议决策相关程序。
2.社会组织应就注销事宜,在绵阳市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公告或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在其官方信息平台发布公告。公告内容需明确注销理由、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时间和地址、会务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名截止日期等,并说明如公告期满仍达不到法定出席人数要求,将直接启动简易注销程序。公告期不少于30日,公告材料需留存归档,作为注销登记备查资料。
(二)简化清算程序
1.社会组织符合本通知简易注销情形之一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免予提交清算审计报告。
2.拟注销社会组织的资产(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固定资产)核实及处理建议,要书面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3.社会组织因客观原因导致清算材料不完整,无法完成清算审计工作,或账面资金不足以支付清算审计费用、无法完成清算工作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牵头,联合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债权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经评估债权债务风险较低,且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对社会组织注销后可能存在的债权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的,可在现有材料基础上完成清算,或免予提交清算审计报告;同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出具的注销批复文件中,须明确载明认可该社会组织的清算结果。
经评估认为债权债务风险较高的,不得简化清算程序,需按法定程序完成清算、出具清算审计报告后,再申请注销登记。
4.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债务处理等清算工作,行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清算期间,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三)特殊情形处置
1.注销登记办理期间,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履行职责的,社会组织可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召开理事会推举其他负责人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代行职责期间需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范围明确、期限清晰:
(1)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2)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法定代表人因重病、服刑等原因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社会组织因长期不开展活动、法人登记证书过期等原因被银行冻结账户,导致无法完成清算工作的,应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激活账户,尔后开展清算工作。需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社会组织向对应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配合。
3.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公章、财务专用章因遗失、损毁等原因无法上缴的,由社会组织按规定登报发布遗失公告,以刊登遗失公告的报刊原件作为替代材料,留存归档;因公章遗失等原因无法盖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或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签字需注明签字人身份及代签事由。
4.行业协会商会存在《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需终止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制定终止方案,经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审核后,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本通知及《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难以自主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办理。
5.社会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司法清算程序
(一)社会组织已出现解散情形,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含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债权人等),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开展司法清算工作(根据《条例》第二十条修改,扩大申请主体范围)。
(二)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书,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无需再提交其他清算相关材料。
四、异议处置
(一)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期间,利害关系人可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联合核实,确认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不当的,应立即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二)社会组织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决定,恢复社会组织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将该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
(三)第三方认为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主张相关权利。
五、其他要求
(一)市直相关部门、各全市性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本通知规定,规范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宜,确保程序合法、材料真实有效,严格落实《条例》关于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各项新要求,主动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所属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的指导和审核,及时排查化解债权债务风险,对存在《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及时指导推进合并或终止工作,确保注销工作平稳有序。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做好政策解读和指导服务,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及《条例》相关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及时收缴其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市有关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间有新的注销政策规定(含《条例》配套政策)的,从其规定。
绵阳市民政局
2026年3月23日